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有关中央驻鲁电力企业,省属钢铁、煤炭企业:
2016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总量性去产能任务全面完成,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初显成效。近日,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全面巩固去产能成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下发《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对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决巩固去产能成果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我省新旧动能转换“三年初见成效”之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坚持巩固、增强、提升、畅通的方针,落实“压旧上新、压小上大、压低上高、压散上整”要求,推动过剩产能调整转型,坚决巩固去产能成果。
二、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钢铁产能高质量发展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扎实推进产能升级,加快落后产能退出,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坚定绿色发展理念,全面完成钢铁行业生产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积极发展电炉钢工艺。进一步推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钢铁产业布局,按时完成通道城市钢铁产能置换,提高沿海地区产能占比和精品钢产能比重,努力实现我省钢铁行业集团化、高端化发展。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强化对落实相关工作的督导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和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新增钢铁冶炼产能,坚决杜绝“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要建立完善钢铁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制度,科学研判钢铁行业发展和用能态势。
三、严格落实产能替代,推进煤炭产能新旧转换
坚持“减量替代是常态,等量替代是例外”,严格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执法,引导低效无效产能有序退出,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深入推进煤炭行业“放管服”改革,引导企业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煤炭及下游行业精深加工能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现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煤电联营、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等工作,促进煤炭及下游产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国家部署,有序推进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持续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增强我省能源保障和应急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完善现代煤炭交易市场体系,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各产煤市和省属煤炭企业,要严格落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目标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506号),确保完成“十三五”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
四、持续做好清理整顿,促进煤电产能优化升级
严格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清洁高效利用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19〕117号),坚决淘汰关停不达标落后煤电机组。继续做好现有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杜绝新发生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情况。强化电力运行调节,提高高效大容量机组发电利用率,做好煤电应急备用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工作。持续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进一步统筹优化供热机组间的覆盖范围,增强电力、热力供应保障能力,巩固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成果,提升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水平。
五、统筹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发改运行〔2020〕901号文件要求,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稳预期工作,严控产能总量,做好“僵尸企业”处置、职工安置和资产债务处置等工作,提高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监管。要进一步细化各项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在确保完成去产能各项任务目标的同时,扎实做好“六稳”,全面落实“六保”,不断提高行业治理能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要进一步完善去产能和产能置换工作台账,切实抓好去产能政策宣贯落实,强化监督问责,确保相关要求落实落细落地。省有关部门将继续开展巩固钢铁、煤炭去产能成果专项督查抽查,坚决防止已退出的项目死灰复燃。下半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开展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专项抽查,重点检查钢铁产能置换、项目备案、项目建设等方面,以及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严禁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开展情况,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组织开展自查,做好相关迎查工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