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江西政策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0  |  专栏:江西政策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5〕51号)文精神,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 《江西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12月27日

  江西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5〕51号)文精神,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 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 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对行使的行政许 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 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开展“双公示”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归集梳理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 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的原则。充分利用在建的国家、省级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和已建的全省电子政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地区公示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充分利用“信用江西”、设区市信用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不断 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全面公示。

  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二、公示范围和内容

  依法公示各地区各部门梳理确定的需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事项。

  行政许可应公示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以及做出行政许可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应公示各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公示窗口和进度要求

  产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中央垂直管理单位,要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由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汇总推送至“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西”网站集中公示。

  开展“双公示”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

  第一阶段:确定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省直有关单位,将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联络人员 名单报送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设区市政府将本地区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联络人名单,以及汇总所辖县(市、区)责任部门、责任 人和联络人名单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时间要求:2015年12月底前。

  第二阶段:编制、登记“双公示”目录。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工作部门按要求编制“双 公示”目录,省直有关部门将目录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将目录报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逐级汇总报送 至省发展改革委。时间要求,2015年12月底前。

  第三阶段:公示信用信息。省市县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时间要求公示相关信用信息。时间要 求: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于2015年12月底前率先实行“双公示”工作。南昌市于2016年1月全面实行 “双公示”工作。2016年3月底前,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实行“双公示”工作。

  四、建立“双公示”长效机制

  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各部门各地区“双公示”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指导规 范本部门、本地区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等相关信息。各部门各地区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或地区可直接在本部门或本 地区的信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归集本区域的相关信息并开展集中公示。要建立规范合理的内在动力机制,在履职尽责本职工作的同时 推进开展“双公示”工作,并以做好“双公示”工作促进提升本职工作。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 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技术支撑

  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 加快推进各类网站、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鼓励探索采取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 围内搭建移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平台,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江西”网站即将建成,省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按照纵向归集和横向传送汇总的共享机制实现与省级平台和网站互联互通,“信用江西”网站将在显著位置开辟专题栏目集中全省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六、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各部门各地区要落实“双公示”牵头部门和牵头负责人机制。省有关部门应明确具体处室作为 工作责任主体,处室主管领导担任负责人,统筹推进本部门“双公示”工作,由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安 排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本地区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双公示”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

  七、强化对“双公示”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各部门和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 专业力量,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落实。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 据,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督查考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和各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信用江西|2017-12-10

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