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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共青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3  |  专栏:专项治理

  共青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作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时发现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等突出问题,深入推进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特制定本办法。

  奖励对象

  举报共青城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举报内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三)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六)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七)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

  (八)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九)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十)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十一)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十二)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 “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十三)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十五)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十六)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在边境口岸敲诈勒索出入境商户的黑恶势力;

  (十七)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八)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信函(地址:共青城市扫黑办,邮编332020)、电话(市扫黑办:0792-4342869,市公安局:110、0792-4399025,市纪委:0792-4355833,市委组织部:0792—4342327)、网络邮箱(gqcshb@163.com)或其它方式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举报要求

  举报人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等情况,最好提供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

  奖励认定及方式

  (一)凡是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并对案件侦破发挥重大作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一般治安案件给予500元以下奖励;一般刑事案件给予500元—2000元奖励;重大刑事案件给予2000元—5000元奖励,特大案件给予5000元—10000元奖励;举报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并对案件侦破发挥重大作用的,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奖励金额视案情而定。

  (二)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共青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对一人举报多起案件的,分别予以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予以奖励。

  (三)对已经掌握或正在查处的举报事项、已经发现并正在解决的事项、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事项,不予奖励。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对群众举报的“涉黑涉恶涉霸”等线索,政法机关对信息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绝对安全,并逐件落实办案人员、办案时限,核查责任。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政法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谎报或者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举报人主观动机良好,因认知错误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举报不实的除外。

  本办法由共青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共青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青城新闻网|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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