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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虹百货店销售未取得”CCC“强制性认证产品案
发布时间:2018-10-25  |  专栏:失信案例

  当事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虹百货店 

  违法事实:2018年4月10日,根据《2018年“质监利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销售的产品名称:Z*抖音太阳花,型号:JM-8329,生产单位:义乌市科凯玩具有限公司,库存数量:12个,该产品未取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本局查明,上述产品是你公司从义乌市科凯玩具有限公司购买,购买单价为人民币29元。2018年4月2日你公司开始销售,截止2018年4月10日该产品共销售8个,违法所得人民币384元,2018年5月22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九)质监罚告字〔2018〕2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起三日内未提出听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捌拾肆元(¥384.00)。 

  附件: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虹百货店销售未取得”CCC“强制性认证产品案.rar

信用九江|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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