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某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钢材)与南通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南通建筑应向九江钢材支付租金4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后南通建筑未履行判决生效义务,九江钢材向武宁县人民法院申请了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武宁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南通建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南通建筑收到后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按时履行,执行员与南通建筑进行了联系,南通建筑的法人代表张某某承诺给其2个月时间,2个月后他承诺会还清所欠九江钢材债务。因标的数额较大,执行员同意了张某某的请求。
2个月后,执行员与张某某联系,张某某称已经还清了欠款,却提供不出转账凭证,九江钢材称根本没有收到过南通建筑转入的钱。执行员再次与张某某联系,让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偿还欠款,张某某却置之不理,并多次挂断电话,南通建筑既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武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最终合议将南通建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予以惩戒,而是为了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失信惩戒必须精准、规范,要聚焦到打击部分真正的失信者上,在当今提倡诚信为本的社会中,决不能容忍老赖和无赖横行无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