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一大早踏进法院大门,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撤诉申请,一边提交一边兴奋地向法院工作人员分享道:“他可算是知道来还钱了,真的太谢谢法官帮我一直在跟进这个案子,不然我都不知道我的货款啥时候能要回来。”
罗某言语中的“他”,是寻乌法院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张某,张某前几年因种植果树,向开农资店的罗某赊购了总价六万元的农资,张某原答应果树采摘后立即归还,但果树采摘后张某一直未归还农资款,罗某多次催款无果便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要求张某限期归还。但张某自判决后,不仅拉黑了罗某的微信和电话,还停止了果树的种植,离开了当地远走他乡,俨然一副拒不还款的态度。罗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寻乌法院执行局于2024年10月受理本案后,对张某名下财产开展了网络查控,并限制了其高消费,多次联系张某要求其到庭接受调查。经传唤张某仍以在外地为由拒不到庭。后经执行工作人员调查掌握到张某已回到家中,为躲避执行每天早出晚归。根据现实情况,执行工作人员寻找到机会,在十一月底利用天气寒冷被执行人出门较晚的特点,开展清晨执行行动,成功于早上六点多在张某家中将其找到,并向张某出具拘传票将其拘传到庭。被拘传到庭的张某一直在辩称其果树受灾后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还款能力。执行法官出具搜查令,要求检查其手机微信资金账户情况。然而在张某微信里发现了与其辩解内容截然相反的情况。张某名下微信资金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但其一直用亲戚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用于日常生活。自本案判决后,张某虽未从事果树种植了,但一直在外工作并用此微信接收薪资收入,截至传唤当日已有数十万收入,张某将收入悉数隐瞒,拒不申报财产,且在法院查明前已被其个人开支用尽。鉴于张某的上述拒执行为,寻乌法院当庭向其作出了司法拘留决定,将其送进拘留所。
申请人罗某得知了张某的这一行径后,于2025年3月主动联系法院,要求依法追究张某拒不履行判决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诉状。寻乌法院刑事审判庭收到并审查了罗某提交的自诉状及相关拒执线索后,认为其符合刑事自诉的立案条件,便受理了罗某的刑事自诉。
张某得知自己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主动来到法院,表示经过了上次的司法拘留,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严重错误,拘留结束后这段时间张某一直在忙着凑钱履行义务,希望通过自己履行完全部义务,让罗某撤回刑事自诉申请。执行工作人员联系到罗某安排双方在法院接待室进行协商。最后张某向罗某支付了全部拖欠货款,本案遂告执结。罗某因收到拖欠货款加之先前与张某关系尚可,所以向法院提交了撤回刑事自诉申请,于是便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张某使用他人微信隐匿财产,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的“拒执行为”,因尚未认定其拒执行为是否符合“情节严重”加之自诉人已提交撤诉申请,经刑事审判庭审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诉。
法官提醒: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负有主动申报财产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的相关行为。通过使用他人微信隐匿财产看似赚了“小便宜”,躲开了法院的执行措施,但实际已在无形中触犯了刑法,陷进了“拒执罪”的深渊。只有积极履行义务,主动申报财产,配合法院执行,诚实守信才是解决问题,避免受到更大影响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