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文明办、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机场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机场公安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 33号)要求,防范部分旅客违法行为对民航飞行安全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大对其他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现就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提出以下意见。
附件:46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