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等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进出口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外汇局、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印发《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