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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城建监察大队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
发布时间:2017-12-10  |  专栏:联合奖惩动态

  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城管委综[2017]246号)及《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信用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罗源县城市管理行为守信主体“红名单”及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促进城市管理对象增强诚信意识。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对城市管理相对人有关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管理。

  三、 管理职责

  县城建监察大队诚信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红黑名单审核、组织协调以及统筹指导工作,小组成员做好红黑名单收集、提交审核及发布,及时上报信用办对外发布,开展后续奖惩工作。

  四、红名单的发布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认定为城市管理守信行为。经审核、公示后,可列入城市管理守信“红名单”对外发布:

  1、没有城市管理违法行为记录;

  2、作为城市管理活动的先进典型,受到社会各界认同、广泛宣传的:(1)获得县级以上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表彰、荣誉称号的;(2)被评为市、区、县城市管理示范单位和个人的;(3)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建设,被报纸、电视广播广泛宣传的;(4)其他可以认定的荣誉记录。

  五、黑名单的发布标准

  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被认定为城市管理失信行为的,可列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单”对外发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认定为城市管理失信行为:

  1、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并经依法催告,催告期满后仍拒不履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2、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年内被实施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失信“黑名单”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六、城市管理相对人信用修复途径

  被列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单”的城市管理相对人针对城市管理失信行为采取了改正措施、履行了法律义务、自改正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出现违法行为的,可向本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修复信用记录。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信用记录修复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并及时改正“黑名单”。

  罗源县城建监察大队

  2017年10月15日

罗源县城建监察大队|20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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