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粮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的要求,加快推进粮食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周口市粮食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3日
周口市粮食企业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粮食企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行为,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和《关于印发<周口市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周粮〔2016〕1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口市行政区域内对粮食企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及相关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企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第二章 实施应用范围
第四条 申报粮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事项。
第五条 申请参与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
第六条 其它涉粮经营监管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守信与守信联合激励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守信,是指粮食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履行约定义务,没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且当年度诚信等级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为“A”级的粮食企业。
第八条 守信激励。对有守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各有关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 对申请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事项的,可实行“绿色通道”的便利服务措施。
(二) 在确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审核政策性粮食购买资格、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申报龙头企业和放心粮油单位、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评选粮安工程示范库等方面参考使用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及评价结果,对守法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
(三) 在参加评先评优认定时优先推荐,指导和帮助企业参加行业内交流、推介活动。
(四)按照《周口市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监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四章 失信与失信联合惩戒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失信,是指粮食企业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粮食企业在具备依法履约、履行义务条件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未遵守事前信用承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二)粮食企业被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三)粮食企业在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发生过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等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粮食企业在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粮食储存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粮食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六)粮食企业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评定守法诚信等级为D级的;
(七)粮食企业经有关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认定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八)粮食企业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的。
第十条 失信惩戒。对有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 向全社会或相关部门公开公示失信行为信息;
(二) 依规暂停、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取消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委托,停拨补贴费用,调整政策性粮食库存;
(三) 实施分类监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和粮油质量抽检力度;
(四) 禁止授予企业各类荣誉称号,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管理人员不得评先、评优;
(五) 对严重失信的粮食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受理联合激励惩戒应用范围内申请事项时,应当对粮食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
第十二条 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形成监管监督。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应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宣传、推介,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公示、曝光,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国家、省及周口市有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