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冀社信发〔2020〕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实施意见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冀社信发〔2020〕2号)等文件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部署,推动全市各级政府部门规范、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现就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部署要求,有效衔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市场准入条件,切实降低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把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嵌入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办事流程,实施事中事后分级分类监管,提升政府监管风险防控能力、监管效率和服务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适用对象及使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是指市场主体根据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要求,或出于主动表示诚实守信的意愿,对自身遵信守法行为、自愿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承诺。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可以实行信用承诺。
(二)使用范围
信用承诺使用范围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管理和服务活动中,或依法实施“容缺受理”“减证便民”等便利服务措施时,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作出信用承诺,并依法依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关行业组织可结合行业自律等职责,在有关管理、监督和服务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并依法公开。
三、信用承诺制类型
根据事项类型,分类实施容缺受理型、容缺预审型和告知承诺型信用审批。实施容缺受理,审批服务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待承诺期限内材料补齐后,再依法办理;实施容缺预审,审批服务部门受理并启动后台审批流程,待承诺期限内材料补齐后,在办结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实施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服务部门当场办结审批或在办结时限内发放批准文书,并按规定实施监管核查。
(一)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二)主动自愿型信用承诺。引导企业在“信用邯郸”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由行业组织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行业自律承诺格式文本,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在“信用邯郸”公示。
(四)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级信用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四、信用承诺的一般内容
(一)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所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将按照《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失信主体承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
(八)承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规定,违背承诺约定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各级信用网站,予以公开。
(九)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五、工作任务
实施政务信用承诺改革。建立审批服务信用承诺制度,分类实施容缺受理型、容缺预审型和告知承诺型信用审批,2020年底前探索建立以审批替代型承诺为核心的信用承诺体系,推动审批替代型、主动自愿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全覆盖,推进“政务用信加速办”。具体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梳理开展信用承诺事项(2020年8月)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根据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以及行业管理职能等,梳理可实施信用承诺的事项、要件、环节等,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规则,形成本单位信用承诺事项目录,报送市信用办汇总形成市级信用承诺事项目录。县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送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本级信用承诺事项目录,逐级报市、省信用办备案。
(二)制定承诺工作细则及规范文本(2020年8月)
各级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根据本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参考上述信用承诺类型,自行研究制定符合行业监管和市场需要的可行性强、规范性好的信用承诺工作细则、承诺应用措施清单,制定适用于相关承诺事项的信用承诺书相关模板。县级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参考使用上级工作细则、承诺应用措施以及信用承诺书标准模板,如确实有特定需要的,可另行制定。
(三)开展信用承诺(2020年9月)
各级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或在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指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推动审批替代型、主动自愿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全覆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将信用承诺作为强制前置条件,要按照市场主体自愿承诺的原则开展工作。
(四)信用承诺应用(2020年9月)
依法依规规范、公开各类信用承诺,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各类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将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政策支持、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重要参考。
(五)信用信息归集与公示(2020年9月)
在各级部门网站或政务服务网站、各级信用网站、行业协会商会网站设立“信用承诺公示”专栏,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制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
1.各级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信用承诺事项、信用承诺工作细则、承诺应用措施清单以及信用承诺书标准模板应在各级部门网站或政务服务网站、各级信用网站、行业协会商会网站上公示;同时报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汇总形成全市信用承诺制规范性文件,在“信用邯郸”网站信用承诺专栏公示。
2.各级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根据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以及检查、监管结果等,于7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归集的统一格式形成信用承诺信息、践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守信激励信息、失信惩戒信息等,并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予以公开。市县级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产生的上述信息统一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级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二)审管无缝衔接。各级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要精确界定审批和监管职责,推动审管无缝衔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监督、验收等工作,对市场主体践诺行为进行监管。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管得住。
(三)加强沟通交流。各级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及时将信用承诺工作成果报本级信用办,典型经验将在全市、全省推广。
(四)注重宣传引导。市信用办将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宣传典型经验。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