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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个人隐私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15  |  专栏:信用动态

共青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个人隐私保护制度

第一为保障共青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网络应用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共青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网络信息服务过程中,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江西共青城)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江西共青城)在提供服务以及与各有关部门进行数据对接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平台(江西共青城)在提供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信息平台(江西共青城)对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应明确和落实相关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实行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

第六条 信用信息平台(江西共青城)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与他人谈论用户个人信息内容。

第七条 共青城市信息办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江西共青城)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泄露、毁损或者丢失,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置。

第八条 信用信息平台(江西共青城)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因泄露、篡改、毁损或者丢失,对共青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参照《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办理。

第九条 信用信息平台(江西共青城)应积极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建立异议申诉机制,明确异议申诉流程。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共青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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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建办|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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