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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到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发布时间:2018-11-02  |  专栏:信用动态

10月25日,共青城市升入园区企业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活动,为女职员与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为共青城市“半边天”撑起“保护伞”,做好职工“娘家人”。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涉及女职工经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四期”特殊保护、男女同工同酬、休息休假、福利待遇、平等教育等方面。合同规定,企业加强对女职工的教育、培训、提拔、使用,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男女平等。企业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女职工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享有的福利待遇。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女职工们都说:从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上签字那一刻起,我们的权益就有了保障,这一做法为我们筑起一道维护特殊权益的坚固屏障。

|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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