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下午,一场跨时两年多的保健品群体消费纠纷在浔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组织下成功调解。消费者王某对结果表示满意,经营者代表认罚赔钱,却依然对市监局工作人员点赞。
事情要追溯到2019年3月,王先生在浔阳区的十几家药店分别购买了“鹿鞭虫草王”等保健产品,发现该保健品外包装标签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等不符合法律规定, 遂向市监部门举报并要求维权。
浔阳区市监局经过调查认定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有了,但是赔偿问题一直没能落实。因为众多商家一致认为王先生的行为有明显的目的性,属于职业打假,不应支持赔偿要求。交涉无果后,王先生就赔偿问题到法院进行起诉。为了加快赔偿进程,2021年3月11日,王先生再次到浔阳区市监局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时这个保健品维权案已跨时两年,问题的难点就在于商家对于职业打假是否应该赔偿一事上。市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职业打假人一样是消费者,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过期食品或向法院起诉维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权利。
此前有法院审理类似案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未禁止食品领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关于“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中亦进一步明确“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从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精神来看,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王先生举报的这类保健品的确存在相关问题,商家没有察觉一直售卖,如果其他消费者食用后出现危及健康的情况,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市监工作人员多次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再次调解,最后达成退一赔三的共识,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现场电子支付赔偿金,由经营者退还货款 19500元,并赔偿58500元,消费者王某表示将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各家经营者表示这次是花钱买教训,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近年来,浔阳区市监局在处理消费者申诉工作中积极探索调解新模式,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在有效履行了消费维权职责的基础上,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截至目前,该局受理投诉466件,已办结420件,90%得到了有效调解,真正让消费维权搭上了“直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