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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务云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2  |  专栏:九江政策

    九府办发〔201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政务云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8日第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4日
  
                                                                                                                     
  九江市政务云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18〕95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通知》(九府厅字〔2018〕182号)等文件精神,通过政府购买政务云服务模式,推进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加快大数据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政务云服务,是指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提供计算存储资源、支撑软件、应用部署迁移、运行保障和信息安全技术等服务。
  第四条 政务云服务采取“企业负责建设运维、政府统一购买服务”的模式运营。
  第五条 政务云服务按照“统招分签”方式进行采购。市政府信息办按照市政府要求依法依规统一采购全市的政务云服务商,明确统一的政务云服务标准、价格等事项。市、县两级政府(或授权签约机构)与统一的政务云服务商分别签订服务合同,费用由市、县两级政府各自承担。
  第六条 市、县政府均应设立政务云使用专项资金或预算,用于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购买政务云服务。财政部门不再向各单位拨付新建和已迁移上云应用系统的硬件、支撑软件及相应维护费等资金,各单位也不得自行列支相关费用。
  第七条  各地、各单位必须使用全市统一的政务云部署新建应用系统,现有应用系统必须逐步迁移到全市统一的政务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政务云服务管理工作。市政府信息办负责全市政务云服务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政务云服务政府采购;审核市级信息化项目政务云资源使用需求;指导使用单位应用系统上云;组织市级信息化项目的技术评审。
  第九条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对未经技术评审的信息化项目不予立项审批。
  第十条  市财政局将市级购买政务云服务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资金使用;对未经技术评审的信息化项目不安排建设资金,不予批准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对购买政务云服务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政务云使用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本单位应用系统云服务使用申请、迁移等工作;
  (二)本单位上云应用系统的软件平台层和应用软件层日常维护、管理、安全和应急保障;
  (三)加强日常监控,定时修补系统漏洞、修改账户和密码,保护数据安全,保障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
  (四)上云应用系统必须符合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相关要求;
  (五) 配合完成对云服务商的绩效评价、政务云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十三条  云服务商负责以下工作:
  (一)政务云的投资、建设、运维、培训、技术咨询、方案优化等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政务云服务;
  (二)政务云服务需求分配、应用系统部署上线和迁移等服务工作; 
  (三)政务云资源监控、服务计量计费等标准化工作;
  (四)健全政务云日常运行服务保障体系和值班值守、运维规程、备份恢复、应急预案及响应等制度; 
  (五)政务云的安全防御,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做好数据备份,定期发布安全公告和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政务云安全运行;
  (六)按照电子政务云建设规范要求,负责政务云与全省政务云互联互通,并保证现有通信运营商的平等接入。
  第三章 上云流程
  第十四条  申请。新建应用系统上云部署或已建应用系统迁移上云由使用单位(二级预算单位需经主管一级预算单位批准)提出申请。新建应用系统提供项目批文、技术方案(含业务框架,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政务云资源需求)、项目合同、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及其他申请材料;迁移应用系统提供项目批文、迁移方案(含业务框架,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政务云资源需求)、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受理。根据“按需分配”的原则,市政府信息办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如有必要,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测试。云服务商根据受理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应的云资源,免费提供试用环境,试用时间为15天,确有必要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时间。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功能、性能、数据及安全测试,会同云服务商对入云应用系统开展测试评估,经双方同意后,方可正式入云上线。 
  第十七条 开通。应用系统通过测试的,经确认后,临时试用环境转为正式环境。正式运行过程中,云服务商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使用单位对应用系统实施在线管理和运行监测。
  第十八条 变更。使用单位要求调整云资源配置的,须提交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云服务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如发生重大变更的,按新建应用系统上云部署流程办理。
  第十九条 终止。使用单位如需撤销云服务,须提交终止申请,经确认后,由云服务商协助使用单位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云服务商终止使用单位的云服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政务云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党政部门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管理的意见》(中网办发文〔2014〕14号)以及相关的安全标准规范,落实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信息办牵头组织开展政务云服务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监督使用单位和云服务商建立和落实政务云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与云服务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服务协议报市政府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作为应用系统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合理使用政务云资源,管理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监控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向云服务商反映。应用系统迁移上云前,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和数据安全管理;迁移上线后,应保留原应用系统原则上不少于两个月。
  第二十四条 云服务商应按照政务云安全相关规定明确运维团队人员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政务云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加强安全防御,通过安全审查,保障政务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政务云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服务软件等资产产权归属云服务商,应用系统及其所产生数据等资产产权归属市政府和政务云使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立日志制度。政务云和所承载的应用系统必须具备日志功能,及时自动记录设备和系统的各种操作信息,日志信息应至少完整保存一年。
  第五章 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信息办按时汇总各县(市、区)、各单位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作为计算政务云服务费用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政务云服务费用按照“先使用、后付费”的原则进行结算,即在一个云服务周期(一年)满后,根据实际产生的服务事项、内容和实际采购价格核算服务费用,同时与服务的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信息办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结合使用单位绩效评价,对云服务商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为服务响应、服务满意度和服务质量三个方面。
  第三十条 在一个云服务周期(一年)结束后,市政府信息办负责审核汇总市本级使用单位的政务云服务费,结合考核结果、系统资源利用率,核算最终年度服务费,报市财政局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购买政务云服务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购买政务云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云服务商在政务云服务中出现重大故障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要求统一使用政务云服务,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的,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政府购买政务云服务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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