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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03  |  专栏:九江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下同)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不断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四届十二次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十九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把预防为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强化公立医疗机构防治能力建设,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不断完善制度、拓展服务、提高质量,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保障制度和协作模式,建立相应的督促、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

坚持医防融合。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清单,健全对公立医疗机构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公共卫生监测等职责的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推动医防深度融合。

坚持平战结合。加强物资、技术、场所的建设和储备,既满足“战时”快速反应、集中救治,又充分考虑“平时”职责任务和运行成本,确保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

(三)建设目标。到2022年底,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体系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应对处置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进一步增强,逐步建立权责清晰、医防协同、运行高效的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运行新机制。到2025年,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体系框架成熟定型,提供集预防保健、疾病监测、疾病救治、应急救援、健康教育为一体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

1.加强机构人员设置。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要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工作机制,成立由医院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公共卫生、医务、院感、呼吸、重症等相关科室为成员的公共卫生工作管理委员会,确定相关内设科室为公共卫生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医院公共卫生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绩效考核等工作。临床业务科室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公共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科室公共卫生工作日常管理。全市二级公立医院中,综合医院不少于3名、其他医院不少于2名专职人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三级公立医院不少于5名专职人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少于1名人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建立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完善机构和人员设置。各级医疗机构要于2021年底前完成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建设。(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健全公共卫生医师制度。完善公共卫生医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加大对公共卫生医师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感染等临床医师的职称评聘倾斜力度,按照上级文件增加高级岗位比例,合理调整初、中、高级岗位配置比例。全市三级公立医院全面实行公共卫生首席专家制度,由具备公共卫生专业背景的高级职称专家担任,协助做好全院公共卫生工作,并享受医院领导班子副职待遇,工资福利纳入所在医院预算管理,充分发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专家的专业支撑和决策参考作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制定公共卫生职责清单。医疗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定位,明确公共卫生工作主要职责为:

(1)依法履行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病、食源性疾病、职业病、精神疾病、地方病等防治职责。

(2)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疗机构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3)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有效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机构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

(4)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报告,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治疗和预防控制措施。

(5)负责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对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其他未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明确相关科室进行组织管理。

(6)负责预防接种管理。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和处置、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要设立规范的新生儿预防接种室。

(7)负责慢性病防治管理。建立35岁以上病人首诊测血压制度。落实人口出生和死因监测,承担慢性病病例登记报告、危重急症病人诊疗工作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8)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报告等精神卫生管理工作。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立精神(心理)门诊或精神(心理)科。

(9)负责放射防护管理。制定并督促相关科室落实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放射防护责任制,配合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

(10)负责食源性疾病的信息报告管理。

(11)负责妇幼保健服务工作管理。

(12)负责并强化医疗机构内感染控制、病原微生物检测和生物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开展医疗机构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1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监测工作。

(14)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提供健康指导服务;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所有医护人员均能掌握必需的传染病发现、报告、监测、救治和个人防护的知识及技能。

(15)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精神疾病专业防治机构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对本单位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指导与考核。

(16)完成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交付的其他公共卫生工作任务。

公立医院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纳入医院等级评审指标体系和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完善疫情防控配套设施。加强传染病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需求,全市三级综合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必须具备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各县(市、区)具备县域内核酸检测能力,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发现病例和检测重点人群、常规检测人群报告结果。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发热门诊建设达标率要达到100%,并满足“三区两通道”设置要求。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大投入,确保本地区医院发热门诊建设到位。足额配备用于医院感染防控、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等消杀用品、医用口罩、防护服、实验试剂等防疫物资,实行物资设备动态储备,确保储备不少于30日用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建立由疾控中心实验室、医疗机构检验科、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病原微生物研究机构等共同组成的公共卫生实验室检测网络。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成立区域医学检验中心。(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机制。

5.建立科学管理决策机制。公立医疗机构全面落实院级党组织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在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委员会框架下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并充分听取临床一线医务人员意见建议,逐步推动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增强公共卫生知识素养,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推动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评估、研判、决策机制,强化基层公共卫生体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强化绩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考虑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感染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等科室特点,设置公共卫生岗位奖励基金,确保科室人员收入不低于本单位同年资医务人员收入平均水平。进一步发挥绩效考核导向作用,将各相关科室公共卫生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全院科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与科室绩效工资挂钩,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指标和方式方法,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体现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事业公益性,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建立健全重大传染性疾病“吹哨人”(举报人)保护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严格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落实首诊负责制、三级查房、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临床用血安全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质量控制组织体系,开展病种质控及培训工作,尽最大可能将院内感染发生风险降到最低。规范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医疗机构诊疗流程,完善预约诊疗,落实门急诊预检分诊、发热门诊管理等制度,加强患者收入院和陪护探视管理、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防控措施。强化公立医疗机构精细管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应急响应机制。

8.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毫不放松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新冠肺炎疫情等新发重大传染病防控经验,修订完善卫生应急预案,根据各类突发事件情况研判,定期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实用性、可行性,及时更新、增补各类卫生应急预案。明确应对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程序,所有预案定期评估更新。每年至少针对1项预案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2021年底前,公立医疗机构在职人员传染病防治、院感控制知识和技能培训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建立公共卫生应急队伍。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建立卫生应急现场救援队伍和应急专家组资料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家占一定比例),并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人员离队(组)须及时补充。参照《江西省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目录(试行)》配备标准,确保个人携行装备齐全,状况良好、运行正常。制定卫生应急年度培训计划,医院卫生应急专家组成员、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卫生应急队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推进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根据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建立标准化的应急响应组织管理架构和指挥协调机制,包含应急指挥、应急管理、专业技术、现场队伍四个功能模块。提升早期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研判、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能力。遵循“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集中管理”的原则收治伤病员,控制卫生应急事件的危害,预防医院感染,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应急救治能力建设。

11.强化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培养使用。加强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训工作,选送临床、疾控、管理等卫生技术人员深造进修。实施公共卫生继续教育制度,每年安排一定学时的公共卫生继续教育课程,纳入医务人员年度考核指标,将公共卫生实训课程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探索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人员双聘、双流动”机制,充实专业技术能力。实施公立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交叉培训计划,临床医师在晋升副高职称前,须完成不少于2周的专业公共卫生理论和实践能力训练,公共卫生医师在晋升副高职称前,须完成不少于2周的医疗知识理论和实践能力训练。(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提升公立医院疫情救治能力。建立健全重大疫情救治体系。支持九江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建设,将其打造成市内领先、省内先进的疑难重症诊治高地。积极创建省级紧急医疗救援基地。探索建设集临床、科研、教学于一体的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区)选择1家具有综合救治能力的医院,建立独立规范的传染病区。各县(市、区)应明确1家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建设规范的现场检查、临时隔离、常规救治、传染病转诊通道。各地要构建平战结合的综合救治体系,公共基础设施预留平战结合方舱医院空间,预设管道、线路、信息等接口,具备快速转化为救治和隔离场所的能力。利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县医院能力提升“千县工程”、对口支援、医联体帮扶等政策,推动医院呼吸、重症、急诊、感染、检验、中医等薄弱学科或重点专科建设。(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依托省、市政务云和全市电子政务外网构建卫生健康大数据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破除信息壁垒,促进数据共享互认。建立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推送和自动抓取制度。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以临床症状、实验室数据、影像结果等为关键信息的智能化疫情监测预警系统。推进医联体建设,充分利用远程医疗在疫情防控中远距离诊疗优势,加快各地公立医院与省级远程医疗平台对接,推进瑞昌市人民医院和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与省级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系统实时对接,提供优质高效的远程医疗服务。加强智慧医院建设,建立医疗、服务、管理“三位一体”的智慧医院系统,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当普遍建立预约诊疗制度,分时段预约精确到30分钟以内。完善医院互联网平台,发挥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高效、便捷、个性化优势。(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创新医防协同机制。

14.构建医防沟通机制。在各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框架下,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疾控机构与公立医院建立日常定期会商制度,共同研究商议传染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健康促进等事项,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遇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发起会商。强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督导评价等职能,督促各级医疗机构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职责。(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协同监测,改进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机制,提高评估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建立智慧化多点预警触发机制,健全网络直报、舆情监测、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科研发现报告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快速反应体系,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对不明原因病例、全市首次报告病例、已经消除或基本消除的少有病例等情况,第一时间向属地疾控机构报告,并由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共同诊断。(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建立疫情联合处置机制。建立疾控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联合处置和分工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构建以疫情防控为中心,联合开展病原微生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科学研究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促进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有机融合。贯彻落实大卫生大健康理念,稳步推进公立医院、疾控机构深度参与家庭医生签约、医联体、疾病筛查、慢病管理、健康宣教等工作。推进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高”共同管理,推动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在慢性病综合防治方面业务融合。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促进公立医疗机构由疾病诊疗向全程健康管理转变。(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公共卫生保障制度。

18.落实财政保障。全面落实公立医院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任务、紧急医学救援等政府指定性任务的投入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全面落实疫情期间、突发事件处置期间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贴等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保障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充分发挥医保基本保障、财政兜底保障的作用,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强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应急、健康促进与教育等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公立医院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财政投入、经费核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重要依据,与医院评审评价、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评优评先等工作紧密结合,并作为选拔任用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摆在重要位置,推动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发展,形成工作职责更加明确、服务更加规范、保障更加有力的医防有机融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传染病防控,开展大培训、大排查、大演练,做到疫情防控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设施到位、物资到位、能力到位,确保出现紧急状态能有序有效有力应对。

(二)加强部门协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公共卫生职能工作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管并开展督导考核,要完善市卫生学校公共卫生实用型人才培养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和保障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公立医疗机构编制保障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重大疫情疾病救治基本医疗保障等政策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相关人员职称评聘政策。教育部门要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知识教育。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好有关政策解读、培训和宣传工作,提升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执行能力。深入细致地做好医务人员宣传动员工作,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支持和参与公共卫生工作,提升群众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理念的认知度。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积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宣传工作,按规定做好公共卫生工作评优评先和表彰奖励。

2021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政府网|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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