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南昌市行政审批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3日
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住建部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界定按住建部51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对第十二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申请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以及备案凭证以电子证照方式发放,并通过系统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组织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的职业培训。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责任主体单位,应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专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九条 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从业人员按住建部51号令第二章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网上申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向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审批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他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或者报告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细则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联合图审的,审查机构应按照中小型工程施工图文件七个工作日、大型工程施工图文件十个工作日的时限完成技术审查工作(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完善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五条 具有第十二条情形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特殊消防设计有关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收到特殊消防设计有关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 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 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 建设工程消防查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查验,并制定具体的查验方案。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消防查验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1)作为竣工验收报告附件。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性能进行抽样测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
(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位置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网上申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备案抽查比例按下列要求实施,并在出具备案凭证时随机确定。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
(二)高层住宅、办公、厂房、仓库的抽查比例为20%;
(三)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10%;
(四)下列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1、未依法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经责令改正后申报备案的建设工程;
2、经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
各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根据火灾危险性不同分类细化抽查比例,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当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鼓励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资料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附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填写说明
1、本报告是建设单位实施消防查验的结果汇总,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
2、综合查验结论由建设单位根据查验内容1-4项填写,并明确意见。
3、查验结论:参加查验单位应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并明确意见(合格/不合格),加盖单位公章。
4、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基本情况记录表中查验人员为该项目直接责任人。
5、表A.1至表A.12中子项按其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a)A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b)B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c)C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6、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单位参加现场查验的所有人员均应在消防查验记录表中签字。
7、本报告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档案馆各持一份。
8、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可填“无”。
9、本报告中的所有表格,栏目或内容不够的可自行增加。
一、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基本情况记录表
工程名称 |
工程详细地址 |
||||||
建筑性质 |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或可燃材料堆场□其他 | ||||||
工程类型 |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 | ||||||
工程基本概况 |
耐火等级 |
层数(层) |
建筑高度(m) |
占地面积 (m2) |
建筑面积(m2) | ||
地下: |
地上: |
||||||
装修楼层及面积 |
查验日期 |
||||||
施工许可证号(或开工报告) |
特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批文号 |
||||||
消防查验合格内容 |
口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口总平面布局 口平面布置 口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 口装修防火 口防火分隔 口防烟分隔 口防爆 口安全疏散 □消防电梯 □室外、室内消火栓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口消防电气 □建筑灭火器 □其他灭火系统 口资料审查 | ||||||
建设单位 |
查验人 |
||||||
设计单位 |
查验人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查验人 |
||||||
消防工程 施工单位 |
查验人 |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查验人 |
||||||
监理单位 |
查验人 |
二、消防查验内容及结论
序号 |
查验内容 |
查验结论 | |
1 |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以及消防设施性能 |
附表:表A.1至表A.12 |
|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者使用的消防设施划线、标名、立牌等标识化管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消防设施性能、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内容是否完整并检测合格。 |
|||
2 |
有完整的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涉及消防产品的具有法律效用的检测报告等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与现场消防产品一致。 |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是否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含纸质和电子图纸)。 |
|||
3 |
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已验收合格 |
施工单位是否已单独编制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设计单位是否已单独编制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监理单位是否已单独编制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综合查验结论 |
参
加
查
验
单
位
结
论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项目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 |
消防工程施工单位 |
项目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项目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 |
监理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公章) 年月日 |
表A.1 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消防查验记录
单项 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求 |
检查 部位 |
消防查验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 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建筑类别与 耐火等级 |
建筑类别 |
核对建筑的规模(面积、高度、层数)和性质,查阅相应资料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耐火 等级 |
核对建筑耐火等级,查阅相应资料,查看建筑主要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
A |
||||||
查阅相应资料,查看钢结构构件防火处理 |
A |
|||||||
总平面布局 |
防火间距 |
测量消防设计文件中有要求的防火间距 |
A |
|||||
消防车道 |
查看设置位置,车道的净宽、净高、转弯半径、树木等障碍物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且严禁擅自改变用途或被占用,应便于使用 |
A |
|||||
查看设置形式,坡度、承载力、回车场等 |
B |
|||||||
消防车登高面 |
查看登高面的设置,是否有影响登高救援的裙房,首层是否设置楼梯出口,登高面上各楼层消防救援口的设置 |
A |
||||||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查看设置的长度、宽度、坡度、承载力,是否有影响登高救援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 |
A |
|||||
平面布置 |
消防控制室 |
查看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测试应急照明 |
A |
|||||
查看管道布置、防淹措施 |
无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越 |
A |
||||||
消防水泵房 |
查看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测试应急照明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查看防淹措施 |
A |
|||||||
民用建筑中其他特殊场所 |
查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锅炉房,空调机房,厨房、手术室等设备用房设置位置、防火分隔 |
A |
||||||
A |
||||||||
工业建筑中其他特殊场所 |
查看高火灾危险性部位、中间仓库以及总控制室、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 |
A |
||||||
A |
消防查验人员:
表A.2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建筑内部装修消防查验记录
单项 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求 |
检查部位 |
消防查验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 |
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 |
核查建筑的外墙及屋面保温系统的设置位置、设置形式,查阅报告,核对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建筑外墙装饰 |
查阅有关防火性能的证明文件 |
B |
||||||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
装修 情况 |
现场核对装修范围、使用功能 |
A |
|||||
纺织 织物 |
查看有关防火性能的证明文件、施工记录 |
A |
||||||
木质 材料 |
A |
|||||||
高分子合成材料 |
A |
|||||||
复合 材料 |
A |
|||||||
其他 材料 |
A |
|||||||
电气安装与装修 |
查看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 |
A |
||||||
对消防设施影响 |
查看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 |
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 |
A |
|||||
对疏散设施 影响 |
查看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数量、测量疏散宽度 |
不应妨碍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走道的设计疏散所需净宽度和数量 |
A |
消防查验人员:
表A.3 防火分隔、防烟分隔、防爆消防查验记录
单项 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求 |
检查部位 |
消防查验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防火分隔 |
防火分区 |
核对防火分区位置、形式及完整性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防火墙 |
查看设置位置及方式,查看防火封堵情况 |
A |
||||||
核查墙的燃烧性能 |
A |
|||||||
防火卷帘 |
查看设置类型、位置和防火封堵严密性,测试手动、自动控制功能 |
B |
||||||
防火门、窗 |
查看设置位置、类型、开启方式,核对设置数量,检查安装质量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B |
|||||
测试常闭防火门的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窗的联动控制功能 |
B |
|||||||
竖向管道井 |
查看设置位置和检查门的设置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查看井壁的耐火极限、防火封堵严密性 |
A |
|||||||
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 |
查看窗间墙、窗槛墙、玻璃幕墙、防火墙两侧及转角处洞口等的设置、分隔设施和防火封堵 |
A |
||||||
防烟分隔 |
防烟分区 |
核对防烟分区设置位置、形式及完整性 |
B |
|||||
分隔设施 |
查看防烟分隔材料燃烧性能,测试活动挡烟熏壁的下垂功能 |
C |
||||||
防爆 |
爆炸危险场所(部位) |
查看设置形式、建筑结构、设置位置、分隔措施 |
B |
|||||
泄压设施 |
查看泄压设施的设置 |
A |
||||||
核对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 |
C |
|||||||
电气防爆 |
核对防爆区电气设备的类型、标牌和合格证明文件 |
B |
||||||
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 |
查看设置形式 |
A |
消防查验人员:
表 A.4 安全疏散、消防电梯消防查验记录
单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求 |
检查部位 |
消防查验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安全疏散 |
安全 出口 |
查看设置形式、位置和数量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查看疏散楼梯间、前室的防烟措施 |
A |
|||||||
查看管道穿越疏散楼梯间、前室处及门窗洞口等防火分隔设置情况 |
A |
|||||||
查看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的防火分隔 |
A |
|||||||
测量疏散宽度、建筑疏散距离、前室面积 |
A |
|||||||
疏散门 |
查看疏散门的设置位置、形式和开启方向 |
A |
||||||
测量疏散宽度 |
A |
|||||||
测试逃生门锁装置 |
A |
|||||||
疏散 走道 |
查看设置位置 |
B |
||||||
查看排烟条件 |
A |
|||||||
测量疏散宽度、疏散距离 |
A |
|||||||
避难层(间) |
查看设置位置、形式、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 |
A |
||||||
测量有效避难面积 |
C |
|||||||
查看防烟条件 |
A |
|||||||
查看疏散楼梯、消防电梯设置 |
A |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查看类别、型号、数量、安装位置、间距 |
B |
||||||
查看设置场所,测试应急功能及照度 |
A |
|||||||
查看特殊场所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
B |
|||||||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B |
单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求 |
检查部位 |
消防查验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消防电梯 |
消防电梯 |
查看设置位置、数量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查看前室门的设置形式,测量前室的面积和短边长度 |
A |
|||||||
查看井壁及机房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构造等,测试消防电梯的联动功能 |
A |
|||||||
查看消防电梯载重量、电梯井的防水排水,测试消防电梯的速度、专用对讲电话和专用的操作按钮 |
B |
|||||||
查看轿厢内装修材料 |
应为不燃材料 |
B |
消防查验人员:
表A.5 消火栓系统消防查验记录
单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求 |
检查部位 |
消防查验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消火栓系统 |
供水水源 |
查看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枯水期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码头、消防车道)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查验市政供水的进水管数量、管径、供水能力 |
B |
|||||||
消防水池 |
查看设置位置、水位显示与报警装置 |
B |
||||||
核对有效容量 |
A |
|||||||
消防水泵 |
查看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截止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状态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识 |
B |
|||||
查看吸水方式 |
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靠的引水措施 |
B |
表A.5(续)
单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求 |
检查部位 |
消防查验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消火栓系统 |
消防水泵 |
测试水泵手动和自动启停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B |
||||
测试主、备电源切换和主、备泵启动、故障切换 |
A |
|||||||
查看消防水泵启动控制装置 |
C |
|||||||
测试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 |
B |
|||||||
消防给水 设备 |
查看气压罐的调节容量,稳压泵的规格、型号数量,管网连接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B |
|||||
测试稳压泵的稳压功能 |
B |
|||||||
消防水箱 |
查看设置位置、水位显示与报警装置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B |
|||||
核对有效容量 |
B |
|||||||
查看确保水量的措施,管网连接 |
B |
|||||||
管网 |
核实管网结构形式、供水方式 |
B |
||||||
查看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 |
A |
|||||||
查看管网组件:闸阅、截止阀、减压阀、减压孔板、柔性接头、排水管、泄压阀等的设置 |
B |
|||||||
室外消火栓 及取水口 |
查看数量、设置位置、标识 |
B |
||||||
测试压力、流量 |
B |
|||||||
消防车取水口 |
B |
表A.5(续)
单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求 |
检查部位 |
消防查验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消火栓系统 |
室内消火栓 |
查看同层设置数量、间距、位置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B |
||||
查看消火栓规格、型号 |
A |
|||||||
查看栓口设置 |
B |
|||||||
查看标识、消火栓箱组件 |
标识明显、组件齐全 |
C |
||||||
水泵接合器 |
查看数量、设置位置、标识,测试充水情况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B |
|||||
系统功能 |
测试压力、流量(有条件时应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 |
流量、压力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测试压力开关或流量开关自动启泵功能 |
应能启动水泵,水泵不能自动停止 |
B |
||||||
测试消火栓箱启泵按钮报警信号 |
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
C |
||||||
测试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功能 |
应能启动水泵,有反馈信号显示 |
A |
消防查验人员:
表 A.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查验记录
单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求 |
检查部位 |
消防查验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供水水源 |
查看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枯水期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码头、消防车道)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查验市政供水的进水管数量、管径、供水能力 |
B |
|||||||
消防水池 |
查看设置位置、水位显示与报警装置 |
B |
||||||
核对有效容量 |
A |
|||||||
消防水泵 |
查看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截止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状态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识 |
B |
|||||
查看吸水方式 |
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靠的引水措施 |
B |
||||||
测试水泵启停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B |
||||||
测试主、备电源切换和主、备泵启动、故障切换 |
A |
|||||||
查看消防水泵启动控制装置 |
C |
|||||||
测试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 |
B |
|||||||
气压给水 设备 |
查看气压罐的调节容量,稳压泵的规格、型号数量,管网连接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B |
|||||
测试稳压泵的稳压功能 |
B |
|||||||
消防水箱 |
查看设置位置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B |
|||||
核对容量 |
B |
|||||||
查看补水措施 |
B |
|||||||
查看确保水量的措施,管网连接 |
C |
表A.6(续)
单项 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求 |
检查部位 |
消防查验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报警阀组 |
查看设置位置及组件 |
位置正确,组件齐全并符合产品要求 |
B |
||||
测试系统流量、压力 |
系统流量、压力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查看水力警铃设置是否在有人值守位置,测试水力警铃喷嘴压力及警铃声强 |
位置正确,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及警铃声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B |
||||||
测试报警阀组 |
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报警阀组动作可靠 |
B |
||||||
查看控制阀状态 |
锁定在常开位置 |
C |
||||||
测试压力开关动作后,消防水泵及联动设备的启动,信号反馈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排水设施设置情况 |
房间内装有便于使用的排水设施 |
B |
||||||
管网 |
核实管网结构形式、供水方式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B |
|||||
查看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 |
B |
|||||||
查看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 |
C |
|||||||
查看系统中的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排气阀 |
C |
|||||||
查看管网组件:闸阀、单向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的设置 |
B |
|||||||
测试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 |
B |
|||||||
查看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吊架和防晃支架 |
C |
表A.6(续)
单项 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求 |
检查部位 |
消防查验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喷头 |
查看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指数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查看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 |
B |
|||||||
查看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 |
应采取防护措施 |
C |
||||||
查看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 |
应加设防护罩 |
C |
||||||
查看备用喷头 |
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 |
C |
||||||
水泵 结合器 |
查看数量、设置位置、标识、测试充水情况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B |
|||||
系统功能 |
测试报警阀、水力警铃动作情况 |
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 |
C |
|||||
测试水流指示器动作情况 |
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
C |
||||||
测试压力开关动作情况 |
打开试水阀放水,压力开关应动作,并有反馈信号显示 |
A |
||||||
测试雨淋阀动作情况 |
电磁阀打开,雨淋阀应开启,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
A |
||||||
测试消防水泵的远程手动、压力开关连锁启动情况 |
应启动消防水泵,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
A |
||||||
测试干式系统加速器动作情况 |
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
B |
||||||
测试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启动情况 |
B |
消防查验人员:
表A.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查验记录
单项 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求 |
检查部位 |
消防查验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
系统形式 |
查看系统的设置形式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火灾 探测器 |
测试其报警功能 |
A |
||||||
查看设置位置 |
C |
|||||||
查看规格、选型,短路隔离器的设置 |
B |
|||||||
核对同区域数量 |
B |
|||||||
消防通讯 |
测试消防电话通话功能 |
B |
||||||
查看消防电话设置位置、核对数量 |
C |
|||||||
测试外线电话 |
B |
|||||||
布线 |
查看其线缆选型、敷设方式及相关防火保护措施 |
B |
||||||
应急广播及报警装置 |
功能实验 |
B |
||||||
查看设置位置、核对同区域数量 |
C |
|||||||
当与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
A |
|||||||
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
查看设备选型、规格 |
B |
||||||
查看设备布置 |
C |
|||||||
查看设备的打印、显示、声报警、光报警功能 |
A |
|||||||
查看对相关设备联动控制功能 |
A |
|||||||
消防电源及主、备切换 |
A |
|||||||
消防电源监控器的安装 |
C |
|||||||
系统功能 |
故障报警 |
显示位置准确,有声、光报警并打印 |
B |
|||||
探测器报警、手动报警 |
显示位置准确,有声、光报警并打印,启动相关联动设备,有反馈信号 |
A |
||||||
测试设备联动控制功能 |
联动逻辑关系和联动执行情况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消防查验人员:
表A.8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消防查验记录
单项 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求 |
检查部位 |
消防查验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
系统设置 |
查看系统的设置形式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自然排烟 |
查看设置位置 |
B |
||||||
查看外窗开启方式,测量开启面积 |
B |
|||||||
机械排烟、正压送风 |
查看设置位置、数量、形式 |
B |
||||||
电动、手动开启和复位 |
B |
|||||||
排烟风机 |
查看设置位置和数量 |
B |
||||||
查看种类、规格、型号 |
C |
|||||||
查看供电情况 |
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正常 |
B |
||||||
测试功能 |
启停控制正常,有信号反馈,复位正常 |
A |
||||||
补风 系统 |
应设置补风系统的场所设置形式、位置、功能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管道 |
管道布置、材质及保温材料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 |
查看设置位置、型号 |
B |
||||||
查验同层设置数量 |
C |
|||||||
测试功能 |
关闭和复位正常 |
C |
||||||
系统功能 |
测试远程直接启动风机 |
正常启停,并有信号反馈 |
A |
|||||
测试风机的联动启动、电动防火阀,电动排烟窗,排烟、送风口的联动功能 |
动作正确 |
B |
||||||
联动测试,查看风口气流方向,实测风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余压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B |
||||||
测试风口、防火阀、排烟阀、排烟窗等信号反馈 |
B |
消防查验人员:
表A.9 消防电气消防查验记录
单项 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求 |
检查 部位 |
消防查验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消防电气 |
消防电源 |
查验消防负荷等级、供电形式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备用 发电机 |
查验备用发电机规格、型号及功率 |
B |
||||||
查看设置位置及燃料配备 |
C |
|||||||
测试应急启动发电机 |
启动时间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且运行正常 |
B |
||||||
柴油 发电机房 |
查看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等建筑防火要求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测试应急照明 |
正常照度 |
A |
||||||
查看储油间的设置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交配电房 |
查看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等建筑防火要求 |
A |
||||||
测试应急照明 |
正常照度 |
A |
||||||
其他 备用电源 |
EPS或UPS等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B |
|||||
消防配电 |
查看消防用电设备是否设置专用供电回路 |
A |
||||||
查看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及末端切换装置及断路器设置 |
A |
|||||||
查看配电线路敷设及防护措施 |
A |
|||||||
用电设施 |
查看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间距 |
A |
||||||
开关、灯具等装置的发热情况和隔热、散热措施 |
A |
|||||||
电气火灾 监控系统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
C |
消防查验人员:
表A.10 建筑灭火器消防查验记录
单项 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求 |
检查部位 |
消防查验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建筑 灭火器 |
配置 |
查看灭火器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抽查灭火器,并核对其证明文件 |
与具有法律效应的检验检测报告一致 |
B |
||||||
布置 |
测量灭火器设置点距离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查看灭火器设置点位置、摆放和使用环境 |
B |
|||||||
查看设置点的设置数量 |
B |
消防查验人员:
表A.11 其他灭火设施消防查验记录
单项 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求 |
检查部位 |
消防查验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泡沫灭火系统 |
泡沫灭火 系统防护区 |
查看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性质、环境温度、核对系统选型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泡沫储罐 |
查看设置位置 |
C |
||||||
查验泡沫灭火剂种类和数量 |
B |
|||||||
抽查泡沫灭火剂,并核对其证明文件 |
与具有法律效应的检验检测报告一致 |
C |
||||||
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 |
查看其规格、型号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A |
|||||
查看设置位置及安装 |
C |
|||||||
抽查泡沫灭火设备,并核对其证明文件 |
与具有法律效应的检验检测报告一致 |
B |
表A.11(续)
单项 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求 |
检查部位 |
消防查验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泡沫灭火系统 |
系统功能 |
查验喷泡沫试验记录,核对中、低倍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混合比和发泡倍数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B |
||||
查验喷泡沫试验记录,核对中、低倍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泡沫供给速率 |
B |
|||||||
气体灭火系统 |
防护区 |
查看保护对象设置位置、划分、用途、环境温度、通风及可燃物种类 |
B |
|||||
估算防护区几何尺寸、开口面积 |
C |
|||||||
查看防护区围护结构耐压、耐火极限和门窗自行关闭情况 |
B |
|||||||
查看疏散通道、标识和应急照明 |
C |
|||||||
查看出入口声光报警装置设置和安全标志 |
C |
|||||||
查看排气或泄压装置设置 |
C |
|||||||
查看专用户型器具配备 |
C |
|||||||
储存装置间 |
查看设置位置 |
B |
||||||
查看通道、应急照明设置 |
B |
|||||||
查看其它安全措施 |
C |
|||||||
灭火器 储存装置 |
查看储存容器数量、型号、规格、位置、固定方式、标志 |
C |
||||||
查验灭火器剂充装量、压力、备用量 |
C |
表A.11(续)
单项 名称 |
子项名称 |
内容和方法 |
要求 |
检查部位 |
消防查验情况 |
子项评定 |
单项评定 | |
重要程度 |
是否合格 | |||||||
气体灭火系统 |
驱动装置 |
查看集流管的材质、规格、连接方式和布置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B |
||||
查看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规格、型号、位置和标志 |
C |
|||||||
查看驱动装置规格、型号、数量和标志、驱动气瓶的充装量和压力 |
B |
|||||||
查看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应急手动操作处标志 |
C |
|||||||
抽查气体灭火设备,并核对其证明文件 |
与具有法律效应的检验检测报告一致 |
B |
||||||
管网 |
查看管道及附件材质、布置规格、型号和连接方式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
B |
|||||
查看管道的支、吊架设置 |
C |
|||||||
其他防护措施 |
C |
|||||||
喷嘴 |
查看规格、型号和安装位置、方向 |
B |
||||||
核对设置数量 |
C |
|||||||
系统功能 |
测试主、备电源切换 |
自动切换正常 |
B |
|||||
测试灭火剂主、备用量切换 |
切换正常 |
B |
||||||
模拟自动启动系统 |
电磁阀、选择阀动作正常、有信号反馈 |
A |
消防查验人员:
表A.12其他消防查验记录
单项 名称 |
内容 |
检查部位 |
消防查验情况 |
单项评定 |
其它 |
||||
消防查验人员:
相关链接 :《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