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日前印发《关于做好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适用范围、核查管理、不当行为处理等作出规范。
《指导意见》明确,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不具备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机制进行核查的条件,或者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机制无法核查的,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但确实无法提供相关证件或材料的,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无需再提供相关证件材料或免予提供相关证件或材料。
《指导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信息共享查询结果、个人诚信承诺进行核查核实。对信息共享查询结果、个人诚信承诺核查核实主要采用通过政府大数据中心或有关互联互通数据库、网络、系统等查对,向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信函索证、现场调查等方式。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以核查核实为由加重申请人负担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
《指导意见》要求,申请人被列入国家和安徽省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惩戒名单的,或者存在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个人诚信承诺。核查核实认定申请人存在个人诚信承诺不实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所处不同阶段做出相应处理。对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援助的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