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增加或修改了建设诚信政府、加强金融支持、规范检查执法、强化服务保障等内容。
建设诚信政府。针对政府承诺不兑现、新官不理旧账和政府拖欠账款等突出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加强金融支持。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完善融资支持制度和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
规范检查执法。为解决企业反映的检查频次高、执法随意性大和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统筹监管执法资源,精简整合检查事项,推行联合抽查检查,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打造信用环境。《条例(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经营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加强信用自律,遵守行业信用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诚实履约、公平竞争。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推进司法公开,严格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
强化服务保障。为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条例(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设定模糊性条件和兜底条款。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依法履行职责,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增强法规刚性。为提升法规权威,增强法规执行力,《条例(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对营商环境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一一对应设置了罚则。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违法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