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为了有效应对金融风险,加大了宏观调控力度,增强了信贷资金管理。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然人及中小企业对资金的刚性需求日益增长,作为自助式融资手段的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日益壮大。对"民间借贷"这一概念的范围,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理解并不一致。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而金融监管部门所掌握的标准是,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属于民间借贷。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就企业间的借贷而言,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不规范、缺乏监管、趋利性强等特点,容易产生债务不能及时清偿的各种纠纷,甚至诱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对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对此,我院对辖区内法院近四年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发布本通报。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第一,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资金用途从生活性消费向经营性借贷转化。
根据审判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统计的数据,近几年我院辖区内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情况为:2010年收案3825件,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102795.04万元,涉企业借贷案件411件;2011年收案4464件,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130004.21万元,涉企业借贷案件518件;2012年收案4222件,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261894.37万元,涉企业借贷案件411件;2013年截止11月20日,收案4383件,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284388.93万元,涉企业借贷案件580件。该组数据显示,近年我院辖区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涉案诉讼标的及涉企业借贷案件数量均稳中有升,其中,涉案诉讼标的额增长幅度较大,借贷规模空前。从单个案件来看,诉讼标的额从一两千元到上亿元人民币不等,因资金用途不同而数额差距巨大。
放贷主体从传统的个人逐渐演变成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职业放贷人,其中不乏企业借用个人名义出借款项,企图在特定历史时期规避企业间拆借合同或放贷合同的效力性问题。近四年的相关案件显示,民间借贷活动参与主体多元,职业化倾向初见端倪。
第二,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举证能力不强,事实不易认定。
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仅能提供双方转账凭证,但无法提供双方具有借贷意思表示的书面证据;或者,即使提供书面证据,但在借款数额、还款数额等相关事实上表述不明确。同时,我院近三年的二审民间借贷案件中,有5件案件因为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益,最终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借款的情形。
第三,诚信缺失现象普遍,虚假诉讼蔓延,当事人之间矛盾突出。
民间借贷活动中的诚信危机主要表现为借款人不按约定时间与方式返还本金、支付利息。进入诉讼程序后,则大量存在原被告为了各自利益隐瞒、编造案件事实、一二审陈述不一致、证人虚假作证等情况。
其次,为了躲避、拖延债务,借款人往往拒不应诉或下落不明,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为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一定困难。当事人的下落不明也相应增加法院送达工作的内容与难度,占用较多司法资源,最终也给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再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容易出现原被告“手拉手”虚假诉讼,一方依据借条起诉还款,另一方认可借款事实,迅速骗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从而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转移财产。我院调研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尤其集中发生在拆迁补偿、分家析产等家庭纠纷中。比如,夫妻离婚后,一方父母利用其与儿女单方书写的虚假借条起诉夫妻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期待以此弥补离婚带来的损失。
对我院近三年审理的相关案件进行数据统计,40%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亲朋好友等特殊关系,彼此之间因为诚信危机而积怨深重,矛盾突出,案结事难了。
第四,民间借贷与“赌债”、“情债”、经济犯罪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相交织。
民间借贷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合意,但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虽提交了借条、欠条,却系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忠诚承诺、筹码费等不同形式的“情债”、“赌债”。司法实践中,因其手段和方式隐蔽,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情债”、“赌债”的事实难以举证证明,相关法律关系难以认定。
另外,在本院近三年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约占5%比例的案件涉及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案件,该类案件因范围广、参与人数众多,极易导致群体性危机事件的爆发。
第五,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手段、形式隐蔽多样。
调查数据显示,此类案件约定的年利率从12%到36%不等,甚至出现120%的高额利息,与此同时,出借人要求支付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比例也逐年增加。
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率的规制,高利贷手段多样化,“隐形借贷”交易方式不断翻新。具体表现为:出借人实际出借本金数额低于借条上载明的数额或出借人在出借借款的同时,收取对方从该笔借款中返给自己的高额利息,俗称“砍头息”;或者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但将未还利息计入本金,多次重新出具借条计算“利滚利”,牟取高出法律规定利息上限的高利贷;或者以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作协议等形式变相开展融资业务,即在名为其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项下,收取巨额服务费、违约金形式的利息。
第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担保行为不规范,难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实践中,我们看到的不规范担保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是不动产抵押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民间借贷活动中,虽然越来越多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但双方往往以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交付房产证即可,未进一步办理房屋等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二是以“房屋过户”方式担保主债权的实现。现实中频繁出现借款人将自有房屋过户给出借人或第三人,并与出借人签订房屋回赎条款,约定借款按时还清之日,出借人或第三人应及时将房屋再过户回借款人名下,由此担保债权的实现。但由于近几年房屋增值远远高于借款可期待利息,从而出现出借人不愿配合执行房屋回赎条款的相关纠纷。三是担保范围与担保形式不明确,仅在合同中注明由谁承担担保责任。四是保证人身份不明确,虽有人在保证人栏签字,但其主张自己仅是见证人、经办人,并无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或者,“保证人”实际占有并使用借款,实为借款人。
二、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要举措
在民间借贷规模不断壮大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规范民间融资市场环境,为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提供诚实理性的法律、道德环境,我院在近年来的审判工作中,形成了“以商事审判护航经济发展大局,以司法服务助推金融体制完善,以法制宣讲引导公众融资交易行为”的总体工作思路,主要开展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积极创新司法理念,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我国现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文件中。但由于立法时间早、可协调性差,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适用于中国经济发展转型期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当前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疑难案件不断增多的态势,我院积极创新金融司法理念,在商事审判业务庭内定期组织理论培训、发布经典案例,充分利用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会商疑难案件、交流审判经验,及时统一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
受级别管辖中诉讼标的额因素的影响,我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多为二审案件,因此对辖区内法院的审判监督尤为重要。我们在审判监督职能方面,一是要求案件事实的认定严格执行“五查法”。将“审查案件借贷合意,审查资金流转凭证,审查借款、还款具体数额,审查当事人相互关系,审查纠纷产生根源”作为二审程序审查模式,确保全面认真审理案件事实,杜绝单纯把借条作为定案依据的做法,有效防止非法利益合法化。二是进一步规范二审案件改判发回标准,以具体案件监督的方式,促进辖区法院之间法律认识及裁判尺度的统一。
第二,着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从化解矛盾与确保民生的双重工作思路出发,我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首先强调做好调解工作。对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因为当事人之间大多存在亲朋好友、夫妻恋人、公司合伙人等特殊关系,交友与生活圈子有所重叠,具有良好的调解基础。在此类案件中,我们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重在探询双方纠纷产生的根源,发动其共同的亲戚朋友参与调解,最终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彻底化解。对于涉企业的民间借贷纠纷,我们重在搭建双方当事人沟通的平台,注意体谅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与自身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尝试将适当调整逾期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等作为调解内容,平衡各方利益,给中小企业留下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也有利于出借人债权实现。
在注重调解工作的同时,我院也严格把握民商事审判规律与宗旨,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下,注意防止当事人拖延诉讼而造成的案件久调不决,公正高效的审理每一起案件,最大限度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做好当庭宣判与判后答疑工作,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等各环节清楚明白,确保案件处理透明化,让当事人看得到,信得过,“胜败皆明”,也为当事人以后的融资行为起到规范引导的作用。
第三,以司法服务促进社会诚信机制建立,确保民间借贷健康规范发展。
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多重因素,除了客观不能到期偿还以外,还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以及不诚信的道德环境有关。我们认为,我们不应止步于相关案件不同主体所涉合同有效性或借贷事实认定标准方面的探讨,更应该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对社会行为的引导作用,促进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确保民间借贷活动健康运行。为此,我们正积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强调判决书论理部分的充分性,并及时将相关判决书发布到社会公众可以随时查阅的网络平台。二是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以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对社会现象进行评判与指引;三是落实司法建议工作,延伸审判职能,向立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发送相关建议,通过立法、行政监管与司法的全方位配合,防范个人、企业的不诚信行为以及债务危机的爆发;四是以庭审直播、研讨、授课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以提高个人、企业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的自我防范意识。
今天的通报只是我们相关工作中的一小步,我们希望能以此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与社会各界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展开更为广泛和深入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努力培养树立社会公众诚信意识,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管理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平稳高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