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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象山某广告公司   发布违法金融理财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0-06-22  |  专栏:风险提示

 关键词:理财广告?保证收益&未合理提示风险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报纸上发布的广告含有以下内容:“市场稀缺本地理财好项目 支持地方建设 政府基建项目国企投资回报 财政回购 国企担保  金交中心备案,预期年化收益率6.6%~9.0%,1万元起投,当天起息,按季付息””市政产品火爆再次开售!理财就来浙里投5万元起,年化7%;10万元起,年化7.1%;20万元起,年化7.2%,AA评级国企担保,期限18个月……“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某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广告费用55660元,并处罚款2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国家另有规定除外。本案中,当事人广告中“预期年化收益率6.6%~9.0%,1万元起投,当天起息,按季付息”“投5万元,年化7%;10万元,年化7.1%……”的描述通过提供预期年收益率数据,对收益作出了保证性承诺。“AA级国企担保……”的宣传语构成对无风险的暗示,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信用福州|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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