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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案例六,主张债务无真实证据 因利害关系庭上自认无效
发布时间:2020-06-22  |  专栏:风险提示

林某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关某,离婚后,林某与谢某同居,并生下非婚生子女刘某。林某去世后,谢某之母杨女士将林某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刘某与关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林某生前所欠的60万元债务。因刘某年幼,其母亲谢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认可该笔债务并表示愿意偿还,关某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关某与刘某共同返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45万元,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补充查明,杨女士与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谢某系母女关系,刘某与关某分别继承林某30万元存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杨女士系刘某的外祖母,双方存在重大利害关系。鉴于本案诉讼发生在刘某与关某继承林某遗产的过程中,杨女士应就借条上林某签字的真实性以及出借相应款项的事实予以举证证明。其次,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未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具体到本案,关某并未承认刘某自认的事实,其不应该基于刘某的自认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综上,由于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杨女士与林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应判决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纠纷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一定比例的虚假诉讼。其表现为一方当事人以"夫妻共同债务"、"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公司破产前债务"等名义向自己关系人伪造借条、大量举债,并由关系人向法院起诉,自己作为被告认可该笔债务,试图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从而达到将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财产等最大限度的归个人所有的目的。这些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及相关案外人的正当利益,也严重损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我们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严格审查民间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纠纷产生的根源等事实。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起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这样一类新问题:出借人与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若能按期还款,出借人就将该套房屋返还"的房屋回赎条款。由于近几年房屋增值速度较快,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不愿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中的回赎条款,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纠纷。

法官提示,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我们倾向于认定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若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法院可释明其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出借人坚持不变更的,法院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相关融资行为中,当事人应注意将自己的真实意图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以便双方产生诉讼纠纷后,法官能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明确当事人真实意图,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信用福州|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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