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理财广告?保证收益&未合理提示风险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报纸上发布的广告含有以下内容:”10万元-30万元7.4%/年 30万元-50万元7.6%/年 50万元以上7.8%/年 产品期限:18个月 产品亮点:1.投资安全!国资子公司发行,资金直接转入发行人产品专用账户。2.回款安全!由发行人直接对投资人收益分配”等内容的广告。同时,当事人通过公司员工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产品规模:不超过2亿元 产品期限:18个月 收益分配:半年付息 预期收益:10万元-30万元7.4%/年 30万元-50万元7.6%/年 50万元以上7.8%/年”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国家另有规定除外。本案中,当事人金融理财广告中“10万元-30万元7.4%/年……预期收益:10万元-30万元7.4%/年……”等描述属于对未来收益、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且“1.投资安全!国资子公司发行,资金直接转入发行人产品专用账户。2.回款安全!由发行人直接对投资人收益分配”等内容暗示投资无风险,未对投资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