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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网购卖家突“失联” 多方协调终退款
发布时间:2020-06-22  |  专栏:风险提示

【案情简介】

4月12日,莆田市涵江区的黄先生通过微信平台向名为“A海外代购高端时尚款”的微商购买了DG品牌衣服、YSL品牌帽子和眼镜等,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440元货款,待黄先生收到货品后发现,所有商品均不是微商所称的正品代购。于是立即联系该微商要求退货退款,微商提供给黄先生退货地址并承诺待收到货后会退款给黄先生。可当黄先生退货后就再也无法联系上对方。随后黄先生拨通了快递单上的收件电话,但对方却表示自己并未做微商。无计可施之下,黄先生向莆田市涵江区消委会寻求了帮助。

【案例评析】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微信购物作为网络消费的形式之一,同样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本案中,黄先生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到假冒商品,有权要求微商退货退款。由于微信尚未实行实名制,大部分微商都同本案中的微商一样,属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小店。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微商便以删除好友、屏蔽消息或更换账号逃避责任。本案中消费者通过微信购到假冒商品后,微商便“失联”了。由于无法提供准确的经营者信息,让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变得艰辛。

案例七 零头水费涉万家 消委会出手改规则

【案情简介】

11月5日消费者叶先生致南平市建阳区消委会投诉,称其在缴纳水费过程中发现建阳区自来水公司每月收取居民用水费用在遇到水量吨数为“奇数”时,存在变相多收取0.1元的现象。叶先生表示这种收费标准不合理,希望南平市消委会介入调查处理,纠正此类不合理行为。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本案中的建阳自来水公司在已经从多名消费者处得知进制0.05元的情况,但是为减轻其工作量而未进行整改,已违反了《消法》的规定。同时本案中0.05元虽然从个案而言微不足道,但是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分币仍然可以在市场正常流通。建阳区自来水公司作为公用企业,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群众利益无小事,自来水公司能够充分认识自身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整改,值得肯定。


信用福州|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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