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属于对簿公堂的价值判断导向范畴,不仅必须满足法律上足以证明的前提条件,而且并没有免去家长为讨回“打赏”必须承受的时间精力付出和经济成本代价。
其次,“打赏可退还”已是维权的已然之后,恰恰证明家长疏于防范。电子产品的普及给未成年人提供了感知“屏上”一切都是那么美好的便利,也扩张了家长对未成年人监护的领域,与其任由孩子“耍手机”“玩电脑”,莫不如设好解锁密码、设定时限、定好规矩、严格执行。
最后,“人人都是自媒体,全民都有麦克风”的网络直播给未成年人带来了更高的沉溺风险系数,更凸显家长对子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的责任之重。孩子表现出来的状态往往折射出所在家庭的状态。须知“言传身教,身行一例,胜似千言”,广大家长们要身体力行,用心用情伴随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