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务员考试期间住宿业市场价格秩序,避免价格大幅波动,保证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发放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并组织市场主体签署价格承诺书,全力护航公务员考试期间住宿业市场价格秩序。
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河北区各住宿业经营者:
天津市公务员考试将于7月25日举行,本次招考报名人数众多,为维护考试期间酒店市场价格秩序,避免价格大幅波动,杜绝“天价”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规定提醒告诫如下:
一、合理制定公务员考试期间酒店各项收费和价格水平
为保证公务员考试的顺利进行,各酒店经营者应当合理掌握利润空间,在酒店日常价格的基础上制定收费和价格水平,确保价格相对平稳,禁止牟取暴利行为。
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零售商品通常采用“商品标价签”方式明码标价,提供服务收取费用通常采用“价目表”方式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应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客房、餐饮、洗衣、零售商店及其他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项目、内容、规格、价格等。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禁止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否则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没有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九)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则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十)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
(十一)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十二)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十三)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十四)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如果其对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包括:统一促销、统一标价、统一格式合同、统一结算等,则卖场与经营者构成共同责任主体。
四、相关行政处罚规定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违反价格欺诈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各住宿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合理制定价格,加强价格自律,避免价格违法行为,防止出现乱 涨价乱收费现象,坚决杜绝“天价”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尽力将纠纷化解在店内,避免投诉举报的集中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执法,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