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醉行”违法又该如何?
近年来,“醉驾”“毒驾”导致交通安全事故问题一直广受社会公众关注,但“醉酒后独自步行上路”即“醉行”的潜在危害性却未得到足够重视。事实上,“醉行”的危险丝毫不亚于“醉驾”,过量酒精会麻痹中枢神经,使得“醉行”者行为与情绪失控,在机动车道路上作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极易引发严重交通事故。
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近两年多来审理的相关案件中,醉行者引发交通事故死亡致残率高达八成,从责任认定看,案件中醉行者需承担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醉行”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相关案件审理情况。法官提示,“醉行独步风险高,违反交规需担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