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中心城区工改办,市直工改成员单位,水、电、气、通信、广电相关部门:
《九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经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22年第2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相关要求落实,全面提升联合验收效率。
特此通知。
附件:九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2022年8月23日
九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九江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任务清单》(九营商〔202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根据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将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工作原则
联合验收办理原则为集中申报、联合踏勘、限时办结、统一反馈。主验收事项为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档案验收,水、电、气、通信、网络等市政公用设施接入事项以及其他验收事项结合主验收事项需求提前或者同步完成。
二、适用范围
中心城区的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装饰装修项目适用本方案。
三、竣工联合验收内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包含规划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人防验收备案、档案验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规划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档案验收。
(三)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根据项目情况,包含人防验收备案、规划核实、消防验收(备案)、档案验收。其中:档案验收和人防验收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装饰装修工程。根据项目情况,包含消防验收(备案)、规划手续办理等事项,由档案部门细化标准对城建档案验收采取告知承诺制。
四、联合验收条件
根据工程现场施工进度,满足全部条件可以一并申请所有事项验收;满足部分条件可分批次发起验收,第一批次为规划验收、消防验收,应满足以下(一)、(二)、(三)、(四)、(五)、(六)、(七);第二批次为人防验收、档案验收,应满足以下(二)、(八)、(九)、(十)、(十一)、(十二)。
(一)建设工程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三)已按要求完成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专业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四)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以及广电网络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
(五)已经取得排水设施工程和绿化景观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批复。
(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七)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批准手续。出让用地或涉及经营性功能的划拨用地,须按规划验收意见、房屋建设面积测绘成果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或划拨决定书变更手续,并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
(八)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九)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汇总,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DBJ 440100/T 153—2012)要求整理完毕,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对建设工程城建档案完成自行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十)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十一)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十二)公共建筑部分已经建成并完成移交,公共建筑包括幼儿园、公厕、社区用房、社区养老用房、社区文化活动站、垃圾收集点等。
五、联合验收程序
(一)网上申请。联合验收全程通过“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全程网办。验收过程中项目无本文第三条验收内容的,审批单位在系统中选择“不涉及”。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申请联合验收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填写地上与地下面积。
(二)受理审核。系统前台1个工作日内完成收件,系统自动推送验收事项对应部门受理账号,部门第2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受理后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挂起办件,建设单位3个工作日内补齐。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系统自动发出不予受理短信,15日内不得再次申请提交联合验收。
(三)现场验收
1.住建部门第3个工作日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后短信告知各单位验收人员。各验收单位可在系统中提出注意事项,由建设单位提前准备。默认各验收事项对应单位参加现场验收,如无需参加,应提前在系统登记说明。
2.验收部门按指定时间到项目现场开展联合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为可承诺整改类和非承诺整改类,可承诺整改类问题验收单位现场验收通过,建设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验收单位确认;非承诺整改类问题现场验收不通过,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发起联合验收。
3.验收单位在现场验收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意见反馈。验收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
(四)出具结果
1.结果为电子意见书。所有验收事项全部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各参与部门电子签章确认的《九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直接在申请系统中下载打印。
2.部分事项验收不合格情况。验收部门在首次验收过程中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验收的部门点击不参与。二次验收单位在重新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现场验收并在系统中提交验收意见,系统集成其他事项验收意见后出具《九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六、其他说明
(一)质量监督部门参与五方责任主体自验收监督,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交由备案部门完成备案,验收报告及备案表通过系统自动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
(二)竣工联合验收业务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为3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内发起现场联合验收,各验收事项主管部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联合验收系统”填写验收意见,出具联合验收通过与否的结果文书)。装饰装修项目为3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联合验收,各验收事项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联合验收系统”填写验收意见,系统生成结果文书)。
(三)建设单位要积极主动提前对接验收单位。验收单位应强化主动服务意识,严格落实联合验收工作,不得单项验收。
(四)工程存在因征地、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部分工程子项或配套设施(不包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按期完工的实际情况,对能分栋或分段后具备独立使用功能、达到工程设计预想效果,并与其他未完成的项目不存在使用和施工安全相互影响的子单位项目,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用地的前提下,可分期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同一个标段原则上不超过3次分期。剩余部分由建设单位完成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后另行申请。
(五)加强收口管理,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许可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的承诺事项未完成的,不得申请联合验收。
(六)联合验收实现全网办,全程非必须不提交纸质资料。对于上位法有约定必须提交纸质资料的事项,由验收事项主管单位在系统受理时注明,建设单位在现场踏勘前完成提交。
(七)对建设单位逾期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事项办理部门可在半年内取消建设单位及其母公司、母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以承诺制办理其他审批事项的资格,同时将其列为不诚信信息,推送至全市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公示;相关审批部门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如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建设范围涉及海绵城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节水设施、充电设施、规划市政道路范围电力设施迁改、道路实施等,由建设单位按要求分批次将其作为专项内容,提前完成。
(九)联合验收第二次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一个月后才能发起第三次验收。第三次验收仍未通过的,三个月后才能发起第四次验收。
(十)联合验收工作采取试点方式逐步推进,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小型简易项目、高标准建设项目逐步向大型综合项目过过渡,2022年12月底前实现全覆盖。
(十一)本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