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九江市投资决策和统筹协调,提升全市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工作效率,根据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规合一”协同审批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九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需要占用国土空间的政府和社会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项目是指未立项、尚在前期研究工作阶段的投资项目。
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军事、保密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细则,另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九江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以下简称“业务协同平台”)是基于“一张图”数据,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规划等涉及国土空间的各类规划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及规划信息共享,支持各部门协同办理前置审查业务的工作平台。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以下简称“策划生成”)是指在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之前,依托“业务协同平台”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河湖划界等用途管制等要求,通过“业务协同平台”进行合规性检测,使项目具备可决策、可落地、可明确实施条件的工作过程。
第五条 策划生成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审批阶段,共同构成全市工程建设项目“1+4”审批改革体系。
第六条 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在申报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同步使用“业务协同平台”项目策划生成开展合规性检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后进入项目库。
第七条 鼓励备案类项目使用“业务协同平台”项目策划生成开展用地合规性检测。企业取得出让用地后,按出让要求和规划条件建设的项目,无需再进行合规性检测。
第八条 项目策划生成工作在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改办”)统筹的协调和监督下开展各项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项目策划生成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一张图”建设
第九条 “一张图”是国土空间管控的依据,内容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专项规划数据、详细规划数据以及其他涉及国土空间管控要素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规划数据。
第十条 “一张图”建设应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十一条 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批复的专项规划成果及涉及空间管控要素的专项成果按标准提交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全市层面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成果以及其他涉及国土空间管控要素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规划成果纳入“一张图”。
第十三条 各部门专项规划依照法定程序调整后,其他涉及国土空间管控要素的专项数据更新后,应按标准及时提交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一张图”。
第十四条 “一张图”逐步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涉密内容除外)。
第三章 策划生成流程
第十五条 策划生成分为项目录入、项目分类、协同审查、策划生成、前期服务五个阶段,策划生成时间不计入项目实质性审批报建时间。
第十六条 项目录入主要由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通过“业务协同平台”项目策划模块自行录入。录入项目的范围包括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储备目录项目及需要新增用地的项目、经报市政府同意新增的计划(含储备)外项目。
(一)项目录入时,应提出项目名称、项目依据、投资类型、建设责任主体、意向选址位置、拟用地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预期开工时间、预期竣工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已明确的信息必须完整录入,未明确的信息选择录入),填写《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申请表》,将相关信息录入“业务协同平台”。
(二)项目录入时具备空间范围信息的项目须上传该项目拟用地范围(含ARCGIS格式和DWG格式,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为117°,1985国家高程基准)。
(三)已明确建设业主的项目,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录入;未明确建设业主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录入。
(四)不涉及空间和土地的项目(如续建项目、维修改造项目等)、豁免审批项目不纳入策划生成。
第十七条 项目分类
录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流程图分类情况对录入项目进行分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项目分类是否准确,分类审核完成后的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八条 协同审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相应行政许可权限做好项目协同审查工作。
(一)规划检测
1)项目分类后,基于“一张图”数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业务协同平台”首先对项目进行用地合规性检测,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审查;
2)对于明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退回储备库,由项目单位修改调整相关要素后重新申请协同审查。
(二)部门协同审查
1)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且明显不涉及部门职责的项目,仅需推送给涉及部门进行协同审查,不涉及的部门原则上无需推送。
2)项目策划生成过程中,涉及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同审查的项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业务协同平台”推送至发改委、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管理、交通、林业、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同审查。
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相关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业务协同平台”反馈核实意见,无异议的也须反馈无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4)各部门在业务协同平台上传的意见应为本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依据,各部门后续审批意见原则上不得与先前策划生成时在“业务协同平台”上提出的意见相抵触。
5)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协同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对通过协同审查的项目出具《合规性检测意见》;未通过协同审查的项目需退回至储备库并注明退回原因;项目单位根据协同审查意见修改调整后重新启动协同审查。
6)对于未通过协同审查、但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由所属领域牵头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安排,组织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共同对调整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7)在预计划项目数量多或遇重大复杂项目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难以协调的可提请市工改工作会议或线上会议商议,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同意之后,可适当延长合规性检测和反馈意见的工作时限,总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策划生成
通过合规性检测的项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形成项目策划生成意见并出具《合规性检测意见》。
第二十条 前期服务
1)项目库中的项目可根据项目需求启动前期服务,各职能部门可相应开展区域评估(评价)、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征收和拆迁等前期服务;对于未明确建设业主的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先行开展相关评估及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
2)对于取得《合规性检测意见》的建设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权限办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行政许可权限,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九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是否符合用地定额标准、是否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以及对其它与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二)九江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核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对其它与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三)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核实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行业管控要求,以及对其它与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四)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否符合城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对历史建筑、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节能建筑、消防等专项内容,以及对其它与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五)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是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其它与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六)九江市林业局审查是否涉及湿地、林地、自然保护地、古树名木,以及对其它与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七)九江市水利局核实是否符合防洪、取水、占用河湖岸线利用、河湖划界和水利工程划界,以及对其它与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八)九江市公安局对道路交通影响以及其它与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九)九江市人防办对人民防空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以及其它与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十)九江市城市管理局核实项目是否符合绿化、环卫、市政管网、以及其它与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十一)九江市文广新旅局审查是否符合文物保护法、各级文保单位两级控制范围,以及其他与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十二)九江市国安局审查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管控,以及其它与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十三)九江市卫健委审查是否符合医疗卫生等行业管控,以及其它与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十四)九江市教育局审查是否满足教育方面的有关政策、标准,以及其它与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十五)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经开区、八里湖新区就招商引资条款,以及其它与本辖区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十六)九江市气象局对是否涉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以及其它与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注:中心城区项目是否危害探测环境审查目前仅涉及九江市本级气象观测站和柴桑区气象观测站观测场周围800米范围内的项目;市本级气象观测站地址:濂溪大道东侧、原动物园用地南侧、谭畈安置点北侧;柴桑区气象观测站地址:柴桑区沙河街公园路36号。
(十七)九江市委机要保密局审查是否涉及保密,以及其它与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十八)九江市商务局商业布点、物流、加油站布点等与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十九)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对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二十)九江市民政局就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标准、以及其它与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二十一)九江市港口航运局对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二十二)九江市工信局对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二十三)九江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对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二十四)国网九江供电公司对与供电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二十五)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对本部门行政职责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支持/不支持性意见。
第五章 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库进行复核和清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项目在项目库内有效期两年,逾期未立项的项目自动退出项目库,由项目录入单位重新启动策划生成。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重大政策发生变动15个工作日之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启动项目库复核。涉及国土空间政策变动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项目库;涉及其他政策变动的,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项目库。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工改办及相关部门负责督导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的落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策划生成有关工作。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策划生成有关工作。“业务协同平台”技术单位负责“业务协同平台”项目策划生成系统构建、日常业务运行、平台优化升级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工改办”负责“业务协同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辖区政府和建设项目业主均可向其申请开通和注销单位用户账号,用于上传项目相关资料、提出项目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参与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的各部门应根据本细则同步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和内部运行制度,明确项目生成工作的责任科室及人员,明确账号管理权限、信息接收、审核研究、意见推送等工作的实施流程及细则,明确各个内部环节的时限,明确涉及人员工作职责,形成规范化操作流程,第一时间响应“业务协同平台”工作任务,及时推送单位意见,提升平台运行的规范化、权威性及运行效率。
第二十八条 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负责保障业务协同平台的信息安全,接入“业务协同平台”的部门负责保障各自系统产生和推送数据的信息安全工作并严守工作秘密,任何涉密信息不得进入业务协同平台流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策划生成后按照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的规定进行项目审批。取得《合规性检测意见》的项目将作为优化后续审批流程、压缩时限、精简材料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策划生成意见自取得《合规性检测意见》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的,申请人须重新申请项目策划。若在有效期内,项目所在区域发生规划调整、或建设方案发生调整涉及国土空间变化的,则项目业主单位需重新按程序申请策划生成。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用期一年,各县(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