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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消防支队关于印发《九江市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1  |  专栏:九江政策

九江市消防支队关于印发《九江市消防安全守信激励

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应急九消办〔2018〕45号

各消防大队,特勤中队和机关直属单位:

现将《九江市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细则》要求,认真做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九江市消防支队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九江市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队《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建立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消防安全守信及失信行为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市本级主要负责人为消防支队支队长,各县(市、区)为消防大队大队长。

第四条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是指符合江西省消防总队《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守信、失信信息。

第六条  支队防火监督处各科室负责采集市本级列管重点单位及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主体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各县(市、区)消防大队负责采集本辖区列管单位及本级行政审批项目主体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

第七条  根据江西省消防总队《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要求,支队、大队在每月24日前统计《九江市消防守信行为公示表》、《九江市消防失信行为公示表》(见附件1、附件2),由支队统一在九江消防网上公示。

第八条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应分类采集,按照“信用中国(江西九江)”的要求,在相关执法案件结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统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日常信用报表信息,每月底统一录入。

第三章 信息审核与报送

第九条  市本级管辖的消防安全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由防火监督处各科室负责收集;各县(市、区)大队管辖的消防安全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由各大队负责收集,经大队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

各单位收集的信用信息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填写后,报支队法制科汇总。法制科应做好分类工作,属于守信信息及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提交防火监督处处务会审议决定;属于较重及以上失信行为信息的,提交支队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条  经会议审议通过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由防火监督处法制科负责录入“信用中国(江西九江)”平台,并在九江消防网公布。属于严重失信行为,需要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应经支队行政办公会审议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报送省消防部门审议公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每月24日前,将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及对相关消防安全信用主体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支队。存在失信行为未报送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变更或者撤销消防安全不良信息,或者公布期届满的,由原上报该信用信息的单位向支队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支队法制科初审后,属于一般失信行为的,由防火监督处处务会审议决定;属于较重失信行为的,由支队行政办公会审议决定;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支队行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总队决定。

第十三条  信用主体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提出撤销申请的,原上报该信用信息的消防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有误的,经本级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交由支队法制科予以撤销或者纠正;确认无误的,维持原认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有误的,应上报省级消防部门审核决定。

第十四条  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并书面申请信用记录修复的,原上报该信用信息的消防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核查,确认整改情况符合要求的,经本级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交由支队法制科办理信用修复,但严重、较重、一般失信行为公布期限最短分别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三个月。

第十五条  建立消防安全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参照火灾隐患投诉举报流程进行,举报电话统一为“96119”。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制定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九江市消防守信行为公示表(201X年X月)

2.九江市消防失信行为公示表(201X年X月)

附件1:

九江市消防守信行为公示表(2018年X月)

序号

守信单位工商注册登记法定名称或守信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

具体消防守信行为

是否符合列入消防守信“红名单”

报送单位

1

XXX有限责任公司

XXXXXXXX


XXXXXXXX

对外公示时隐去

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三年内未发生火灾事故且无消防违法行为记录,经综合评定具有较好的消防安全条件和较高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2017年因消防工作,受九江市人民政府表彰

九江市公安消防支队

2









3









填写说明:1、守信单位必须填写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定名称;2、守信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至少要填写一项;守信个人填写居民身份证号(对外公示时隐去);3填报单位填写报送的支队或大队名称;5、此表每月3日前统计上报上个月情况,经单位主官审批同意后报支队汇总,支队在相关外网或微信公众号上公示;6、守信行为对照以下具体情形填写:

一、本办法所称守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符合消防部门认定的良好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三年内未发生火灾事故且无消防违法行为记录,经综合评定具有较好的消防安全条件和较高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

(二)因消防工作,受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消防部门表彰的;

(三)消防工作经验被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消防部门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

(四)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消防部门认为可以记入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

二、符合上述第(一)项情形,且符合第(二)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信用主体可以向消防部门申请列入消防安全守信行为“红名单”。消防安全守信行为“红名单”自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如在有效期内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任一失信行为,则立即撤销“红名单”资格。

附件2

九江市消防失信行为公示表(2018年X月)

序号

失信单位工商注册登记法定名称或失信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

失信等级

具体消防失信行为

报送单位

1

XXX有限责任公司

XXXXXXXX


XXXXXXXX


较重失信行为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受到消防行政处罚

九江市公安消防支队

2









3









填写说明:1、失信单位必须填写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定名称;2、失信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至少要填写一项;失信个人填写居民身份证号(对外公示时隐去);3、失信等级分:严重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4、填报单位填写报送的支队或大队名称;5、此表每月3日前统计上报上个月情况,经单位主官审批同意后报支队汇总,支队在相关外网或微信公众号上公示;6、一般失信行为填写具体违法事实,严重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对照以下失信等级的具体情形填写:

一、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单位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或同一单位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贿赂、欺骗、隐蔽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消防监督执法,情节严重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不执行消防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部门依法查封的场所、部位,情节严重的;

(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失实文件,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受到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证书处罚的;

(九)其他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较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除严重失信行为以外的以下情形:

(一)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责任事故,或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消防部门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五)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六)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消防部门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七)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八)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九)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十)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十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十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情节严重,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十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十四)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十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等行为,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十六)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十七)逾期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

(十八)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十九)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十)其他依法认定的较重失信行为。

三、严重、较重失信行为以外的失信行为为一般失信行为。


附件:九江市消防支队关于印发《九江市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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