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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市级权限指导目录(2022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4  |  专栏:九江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开发区条例》和《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开发区赋权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赣政务字〔2021〕3号)精神,从严从实做好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依法进一步精准赋权,推进国家级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印发《九江市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市级权限指导目录(2022年)》。

国家级开发区在指导目录范围内,要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认领并组织实施,市级实施机关不再实施,对于国家级开发区未认领的,该权限仍由市级实施。国家级开发区要确定具体的实施机关,垂直管理的由其属地单位实施,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除行政处罚权外承担该权限的监管责任。

指导目录中新增权限的,一般设置6个月的承接期,由国家级开发区具体实施机关与相应市级实施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在保障支持到位的情况下进行承接;对于保留权限的,由国家级开发区继续行使市级权限;对于取消权限的,除已经受理的办件外,指导目录公布后国家级开发区不再办理。

市审改办牵头建立指导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三年的周期对指导目录主动进行调整;国家级开发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在指导目录范围内自行确定认领或取消认领,并向相应的市级实施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后抄送市审改办备案。法律法规等对事项名称及实施机关进行调整的,指导目录由市审改办相应进行调整。

既往市级赋权的,以本指导目录为准。省级开发区的赋权工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级做法进行。

附件:九江市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市级权限指导目录(2022年)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附件: 九江市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市级权限指导目录(2022年).docx


九江政府网|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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