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购物大促将至,许多商家纷纷举行各种促销打折活动来吸引消费者,然而有很多特价促销的商品都是已经“过期”或者是“临近过期”的,有些商家并没有对此类商品作醒目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如果只为了“特价”,在没有看清楚保质期的情况下盲目购买,可能会因此被侵权。
近日,消费者余女士在东方广场某零售连锁店看见露得清护肤品套装进行促销活动,于是购买了眼霜、防晒产品和精华素三件套商品,准备使用时才发现其中精华素在去年9月份已到期,而防晒产品也将在今年8月到期,只有眼霜的生产日期是近期的。为此,余女士与连锁店进行交涉,连锁店让余女士将商品拿回店内,确认过期后再作进一步处理。最后,余女士“怕麻烦”同时抱着“大事化小”的心态放弃追偿,最终到店内换货了事。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商家采用特价促销的手段销售临近过期的商品或者将已过期的商品与保质期比较长的商品“捆绑销售”,从而抛甩已过期的商品。商家的这种行为涉嫌欺骗消费者。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也就是说,消费者余女士购买到过期商品,是有权要求连锁店“退一赔三”的。
为此,佛山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促销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购买促销商品时,不要只图价格便宜,同时要注意促销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以免购买到过期商品;
2、对于那些“临近到期”的商品,一定要想好再买,以免造成来不及使用就过期的浪费,特别是食品和护肤品,危害身体健康得不偿失;
3、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索取购物发票或者有效的消费凭证,如若发生消费纠纷,可作重要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忍气吞声”放弃自己的权利,要据理力争,勇敢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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