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吃一 堑长-智,然而江西共青城市的一名男子刘某,在第一次醉驾被吊销驾驶证并判处刑罚生效期内,并没有吸取教训,改掉酒驾的恶习,而是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并被交管部门查处。目前,刘某已经被收监服刑2个月。
"189mg/100ml ,酒精浓度很高,属于醉酒驾驶。“
5月3日中午,违法人刘某因为醉驾被市交管大队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拘留。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宣教科民警对记者说:“他的酒精浓度达到189mg/100ml ,涉嫌醉驾。后经过我们进行血液鉴定,他的血液中酒精浓度是156mg/100ml ,涉嫌危险驾驶。”
在询问中民警得知,刘某的驾驶证在去年就被吊销了,而吊销驾驶证的原因是因为醉驾。
据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宣教科民警介绍,刘某于2018年12月24日晚上被德安县交警当场查获,当时他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是152mg/100ml。2019年4月28日,经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执行。2019年4月28日法院宣判, 5月3日刘某再次醉驾,属于在判决生效期二次违法,情节严重。5月16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刘某撤销缓刑4个月的执行部分,即日起执行原判拘役2个月的处罚。而刘某在共青城市醉驾的案件目前还在进一 步侦查阶段,侦查结束后将移交到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判决后的刑期将进行叠加。
记者从律师事务所得知,根据国家刑法第71条规定,法院宣判之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的,法院应当对新罪进行刑处罚,并将原罪没有执行完毕的以及新罪所判的刑法,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执行数罪并罚。
道路千万条,安全驾驶第一 条,酒与驾驶不可兼得,醉与安全不可并论。在此,希望广大的司机朋友能够吸取刘某的教训,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每次出行,都能够平安回家。
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宣教科民警说:”违法人刘某这两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暴露出了他对道路交通法的漠然以及对酒后驾车这种行为的侥幸心理,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禁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对大家的安负责,也是对自己家庭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