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九江政策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9  |  专栏:九江政策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统计局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各股(室)及其统计人员。

第三条 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要与党风廉政建设、依法行政、统计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整改,局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局长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局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确保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规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严肃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条 局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第一责任。要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全局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指导。

第六条 局领导班子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2.对本部门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3.上级转办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上级直接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4.本单位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5.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制造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6.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

7.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七条 局领导班子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上述条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追究责任或移送相关部门。

第八条 本规定由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瑞昌市人民政府网|2020-10-19

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