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都社信字〔2020〕1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特建立我县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意义
信用承诺制度是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监管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抓手。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对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信用承诺的定义及对象
信用承诺是指市场主体根据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要求,在从事相关经营服务活动之前,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
信用承诺的对象包括:
(一)在本单位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二)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三、信用承诺的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社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将通过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信用承诺相关信息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无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守合同、重信用,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四、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确定《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由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有关单位根据管理需要自行制定格式化文本。
(二)组织承诺。有关办公室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或在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 有关单位应指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三)信用存档。《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信用承诺书》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由承诺对象的有关单位保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四)信息公示。有关单位应及时将《信用承诺书》报送至县信用办备案,再由县信用办统一报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书》相关信息。
五、信用承诺的应用
(一)分类监管。有关单位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政策扶持。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扶持对象的依据,把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
(四)以其他方式应用。
附件:都社信字〔2020〕1 号关于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docx